申请详情

资格准则

在不抵触《计划规则》条文的情况下,符合下列准则的申请人可提出“入境申请”:

(a) 年龄

申请人提出净资产审查申请时须年满18岁或以上;

(b) 计划的适用范围

申请人须属于本计划涵盖的以下其中一种类别:
  • 外国国民1;
  • 中国籍而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
  •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及
  • 台湾华籍居民;

(c) 净资产

申请人须提出净资产审查申请:申请人须向投资推广署署长证明并使其信纳在按本计划提出净资产审查申请日期前两年的整段期间内,一直绝对实益拥有市值不少于3,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净值的净资产或净资本;

(d) 获许投资资产下的投资

申请人须于本计划推出日期当日(即2024年3月1日)或之后对获许投资资产已承诺的投资。在下列情况下,申请人会被视作已符合投资规定:

  • 由本计划推出日期当日或提出“净资产审查”申请前第180日起(以较迟者为准)至申请人提出“净资产审查”当日的整段期间内;或
  • 由本计划推出日期当日或申请人提出“净资产审查”申请前第180日起(以较迟者为准)至获得入境事务处处长给予“原则上批准”后第180日的整段期间内;或
  • 在申请人获得入境事务处处长给予“原则上批准”当日起至其后第180日的整段期间内,

申请人已经把不少于3,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净值投资于其绝对实益拥有的获许投资资产;

(e) 没有不良记录

申请人须证明没有不良入境记录,并符合一般入境及保安规定;以及

(f) 其他

申请人能够向入境事务处处长证明有能力为自己和受养人2(如有)提供生计及住所,而无须依赖按本计划投资的获许投资资产、或在香港受雇或自雇、担任职位或从事业务或申领公共援助(视属何情况而定)所带来的任何收入。此外,受养人进入香港时,须受当时适用于其入境的任何其他政策所规限3

1 阿富汗、古巴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国民不包括在内。保安局/入境事务处会不时检讨被排除的国家/地区名单。无国籍但已在外国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并持有确实可以重新进入该国的文件的人士,符合本计划的申请资格。

2 受养人”指申请人的配偶或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以及其1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为免生疑问,以上“民事伴侣关系”和“民事结合”用语,是指一种法律制度,其性质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关系。根据香港以外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和异性民事结合,只限于在缔结当地获法律和官方承认的关系。这些关系通常有以下特质:
(a)关系的缔结及解除是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规定;
(b)关系须于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指明的主管当局注册;
(c)注册由主管当局签发的文书所证明;及
(d)关系的各方共同承诺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般长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这些关系并不包括事实配偶、同居伴侣、未婚夫/未婚妻等。

3 在现行政策下,受养人可获准来港与投资者(即保证人)团聚,条件包括
(i)受养人与保证人能提供合理的真实关系证明;
(ii)受养人没有任何已知的不良记录;以及
(iii)保证人能够把受养人在香港的生活条件维持在基本水平以上,并为其在香港提供适当的居所。

最低投资门槛

申请人须投资最少3,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净值于获许投资资产。在本计划推出日期前购入的资产不会计入符合最低投资门槛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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