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专责统筹有关申请的财务审查事宜,包括净资产审查、符合投资规定和投资管理规定的审查;
入境事务处则负责审批根据本计划所提交的签证/进入许可、延长逗留期限和无条件限制逗留的申请。

净资产审查

申请人向入境事务处处长提交“入境申请”前,须先向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申请核实他是否符合净资产规定。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核实申请人符合净资产规定后,会向申请人发出相关的审查证明书和把有关结果通知入境事务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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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申请 – 原则上批准

申请人须在审查证明书的有效期内向入境事务处处长提交“入境申请”。如入境事务处处长从入境事宜的角度作出审批后给予申请人“原则上批准”,便会向申请人发出签证/进入许可,以便他以访客身份来港逗留不多于180天作出已承诺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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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规定审查

在规定的投资期间内完成已承诺的投资后,申请人须先向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申请核实他是否符合投资规定。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核实申请人符合投资规定后,会向申请人发出相关的审查证明书和把有关结果通知入境事务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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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申请 – 正式批准

申请人须在审查证明书的有效期内向入境事务处处长提交审查证明书,入境事务处处长将继续审批申请人的“入境申请”,如入境事务处处长从入境事宜的角度认为申请人符合本计划所需的资格准则,便会就其“入境申请”给予“正式批准”。申请人/投资者及其受养人(如有)一般会获准在香港只受逗留期限限制下逗留不多于24个月,条件是申请人/投资者须在整段期间内持续符合本计划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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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管理规定审查審查

当24个月的逗留期限届满,投资者向入境事务处处长申请延长逗留期限前,在不早于他逗留期届满前三个月,他须先向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申请核实他是否符合投资管理规定。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核实投资者符合投资管理规定后,会向投资者发出相关的审查证明书和把有关结果通知入境事务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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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逗留期限

纵然投资者或仍未取得相关的审查证明书,他及其受养人(如有)亦须在其逗留期限届满前向入境处处长申请延长逗留期限。视乎申请人随后能否提交审查证明书,入境处处长会就该延长逗留期限申请作出决定。如入境处处长从入境事宜的角度认为投资者及其受养人(如有)仍然符合本计划所需的资格准则,一般会给予投资者及其受养人(如有)延长逗留期限不多于三年。其后延长逗留期限不多于三年的申请,亦须跟从相同的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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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居留

投资者及其受养人(如有)如在香港连续通常居住不少于七年,可依法并在符合《入境条例》(香港法例第115章)任何其他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向入境事务处处长申请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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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条件限制逗留

如投资者未能符合在香港连续通常居住的规定,但连续不少于七年符合本计划的投资管理规定,则投资者及其受养人(如有)可在七年期满后向入境事务处处长申请无条件限制逗留(即让他们进入香港并在香港逗留,而不受任何逗留条件或期限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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