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投资推广署申请

投资管理规定审查

申请人/投资者须把获许金融资产存于其在合资格金融中介机构开立的指定帐户(只可于每家金融中介机构开设一个帐户),该指定帐户须专用作买卖获许金融资产。申请人在根据本计划获准留港期间,不得减少已承诺的投资。为符合和保留参加本计划的资格,申请人/投资者须遵守以下有关获许投资资产的规定,并须按投资推广署署长的要求,以书面提供全部有关该等资产的关键性资料并使署长信纳,以便署长评估他参加本计划的资格及根据本计划所享有的权利(如有)。

申请人/投资者只可透过其为本计划而在合资格金融中介机构以其本人名义开立的指定帐户,买卖和持有获许金融资产,并须在他与其金融中介机构订立的合约中就此项获许投资作出书面指示。申请人/投资者可随时转换所投资的获许金融资产类别。

申请人/投资者可随时从指定帐户提取由获许金融资产直接产生的任何现金股息收入或利息收入。申请人/投资者可随时把属于本计划合资格投资项目的获许金融资产处置或变卖,但如要继续符合参加本计划的资格,则须把不少于该等获许金融资产总市值的款项(在处置相关资产的日期当日市值为准)再投资于获许投资资产。

就购置非住宅房地产而言,为根据本计划申请入境而购买的房地产并无数目限制,但只有投资房地产的资本才计入最低投资门槛。申请人/投资者可向香港的持牌银行或财务机构进行按揭贷款,但本计划只计算资本投资者所付出的资本金额。申请人/投资者可将未偿还的按揭贷款转按,但不得提高未偿还的贷款额或以任何方式变现房地产价值的任何资本增益。申请人/投资者可出售有关房地产并继续符合参加本计划的资格,条件是出售该房地产所得的收益在扣除原来以该房地产作抵押的按揭贷款金额(如有)后,须全数投资于其他获许投资资产。申请人/投资者可收取并保留非住宅物业的租金收入,有关收入无须受本计划规范。

申请人/投资者须在获得“正式批准”参加本计划的首个周年日后及在其后每个周年日后,自费聘用《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香港法例第588章)所界定的执业会计师,协助证明他符合投资管理规定。申请人/投资者须在首个周年日后及在其后每个周年日后的一个月内,把履行规定文件和当中所列的所有证明文件一并提交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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