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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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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事項

投資推廣署轄下新設的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負責審查本計劃申請人/投資者的金融資產和投資,並監察他們是否持續符合投資規定和投資管理規定。入境事務處則負責審批根據本計劃提交的簽證/進入許可、延長逗留期限和無條件限制逗留申請。

申請人向入境事務處提交“入境申請”前,須先向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申請核實他是否符合淨資產規定。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核實申請人符合淨資產規定後,會向申請人發出相關的審查證明書和把有關結果通知入境事務處。申請人須在審查證明書的有效期內向入境事務處提交“入境申請”。如入境事務處從入境事宜的角度作出審批後給予申請人“原則上批准”,便會向申請人發出簽證/進入許可,以便他以訪客身份來港逗留不多於180天作出已承諾的投資。

在規定的投資期間內完成已承諾的投資後,申請人須先向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申請核實他是否符合投資規定。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核實申請人符合投資規定後,會向申請人發出相關的審查證明書和把有關結果通知入境事務處。申請人須在審查證明書的有效期內向入境事務處提交審查證明書,入境事務處將繼續審批申請人的“入境申請”,如入境事務處從入境事宜的角度認為申請人符合本計劃所需的資格準則,便會就其“入境申請”給予“正式批准”。申請人/投資者及其受養人(如有)一般會獲准在香港只受逗留期限限制下逗留不多於24個月,條件是申請人/投資者須在整段期間內持續符合本計劃的規定。

當24個月的逗留期限屆滿,投資者向入境事務處申請延長逗留期限前,在不早於他逗留期屆滿前三個月,他須先向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申請核實他是否符合投資管理規定。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核實投資者符合投資管理規定後,會向投資者發出相關的審查證明書和把有關結果通知入境事務處。

縱然投資者或仍未取得相關的審查證明書,他/她及其受養人(如有)亦須在其逗留期限屆滿前向入境事務處申請延長逗留期限。視乎投資者隨後能否提交審查證明書,入境事務處會就該延長逗留期限申請作出決定。如入境事務處從入境事宜的角度認為投資者及其受養人(如有)仍然符合本計劃所需的資格準則,一般會給予投資者及其受養人(如有)延長逗留期限不多於三年。其後延長逗留期限不多於三年的申請,應須跟從相同的申請程序。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於全年接受申請。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位於香港灣仔告士打道5號稅務大樓15樓,可以經由灣仔港鐵站A5出口或會展港鐵站B3出口前往。

辦公時間是星期一至五,上午九時正至下午十二時半及下午一時半至下午五時正(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申請人可致電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的熱線電話 +852 3904 3001 (辦公時間:星期一至五上午九時正至下午十二時半及下午一時半至下午五時正,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休息),或發送電郵至處理其申請個案專責團隊的電郵地址。申請人查詢申請進度時,請提供其姓名及由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編配新計劃的申請編號。待確認後,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會回覆申請人。

可以。申請人於提交申請時,可提供其代理人的資料。如申請人需於提交申請後更改其代理人資料或委任另一位代理人,他/她須以書面向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提交授權書。

該授權書上須清楚列明以下資料:申請人及代理人的姓名、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編號、代理人及所屬公司(如適用)的電話及電郵地址等聯絡資料、授權書的生效日期、申請人及代理人的簽署等。

在提交淨資產審查的申請及提交申請相關文件後,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會為申請人編配的申請編號。申請人及其委任的服務提供商可以透過以下途徑向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提交通知/補充文件:

i.  發送至處理申請人申請個案專責團隊的電郵地址;或
ii.  郵寄或親身遞交至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地址:香港灣仔告士打道5號稅務大樓15樓)。

請注意,申請人及其委任的服務提供商在與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的任何通訊(例如金融中介機構向投資推廣署署長發出的通知)中均須列明新計劃申請編號 (而非入境事務處的檔號)。如申請人以電郵形式聯絡專責團隊,請務必在電郵主旨行中列明通知事項和新計劃申請編號,以供識別。

“工作天”指下述日子以外的任何一天:(a) 星期日;(b) 公眾假日;或(c)《釋義及通則條例》(香港法例第1章)第71(2)條所界定的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

以下的兩個例子說明了本計劃下的工作天和公曆日的計算規則:

例子1:工作天的計算
計劃規則第6.1(b)(vi)段訂明「屬於本計劃合資格投資項目的非住宅房地產,如在絕對實益擁有權、法定所有權或任何按揭方面有任何變更,申請人/投資者必須在七個工作天內以書面通知投資推廣署署長(“署長” )。」

假設上述變更發生在2024年12月20日(星期五),第一個工作天為2024年12月21日(星期六)。扣除星期日及香港公眾假日後,第七個工作天為2024年12月31日(星期二)(如下圖示)。因此,申請人應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前將變更情況通知署長。

2024年12月份日曆
星期日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三 星期四 星期五 星期六
          20
[變更發生日期]
21
[第一個
工作天]
22 23
[第二個
工作天]
24
[第三個
工作天]
25
[公眾假日]
26
[公眾假日]
27
[第四個
工作天]
28
[第五個
工作天]
29 30
[第六個
工作天]
31
[第七個
工作天]
       



例子2:公曆日的計算

計劃規則第4.2段訂明「履行規定文件的簽發日期與申請人提交淨資產審查的日期不得相隔超過14個公曆日。」

假設履行規定文件簽發日期為2024年3月1日(星期五),第一個公曆日為2024年3月2日(星期六)。淨資產審查申請須於2024年3月15日(星期五)(即第14個公曆日)或之前提出(如下圖示)。

如第14個公曆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或公眾假日,申請人應於下一個非公眾假日的平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以郵寄方式或親身把淨資產審查申請書連同履行規定文件和當中所列的所有相關證明文件遞交至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

2024年3月份日曆
星期日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三 星期四 星期五 星期六
          1
[履行規定文件
的簽發日期]
2
[第一個
公曆日]
3
[第二個
公曆日]
4
[第三個
公曆日]
5
[第四個
公曆日]
6
[第五個
公曆日]
7
[第六個
公曆日]
8
[第七個
公曆日]
9
[第八個
公曆日]
10
[第九個
公曆日]
11
[第十個
公曆日]
12
[第十一個
公曆日]
13
[第十二個
公曆日]
14
[第十三個
公曆日]
15
[第十四個
公曆日]
16
網上申請系統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網上申請系統現已生效,並為申請人於網上提供既定的方法及格式,以提交淨資產審查及投資規定審查的申請。而有關投資管理規定審查階段的網上申請詳情,將於稍後時間公佈。

除了系統維修時間,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網上申請系統於每週七天及每天24小時運作。

申請人現可使用以下網上申請表格:

(i) 淨資產審查網上申請表格  
(ii) 投資規定審查網上申請表格 

申請人提交網上申請的主要步驟如下:

•    開始填寫新表格;
•    填寫資料及上載網上申請的所需文件;
•    提交網上申請表格及提供電郵地址以接收網上申請系統的確認通知書;
•    列印/下載已提交表格;
•    記錄確認通知書上的參考編號,方便日後通訊;及
•    於提交網上申請表格後的七個公曆日內郵寄或親身遞交其他證明文件至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地址: 香港灣仔告士打道5號稅務大樓15樓)。

當收到淨資產審查申請的所有證明文件後,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會為申請人編配申請編號,並將載有申請編號的申請認收電郵發送給申請人。申請人在提交投資規定審查的網上申請表格時,可輸入此申請編號(而非入境事務處的檔號),或淨資產審查網上申請的確認通知書上的參考編號。

申請人請注意,他/她於提交網上申請表格前須檢查及確認其提供的資料。當完成網上申請後,申請人亦可列印/下載其提交的表格。

如申請人稍後希望修改網上申請表格內的資料,申請人無須重新遞交網上申請表格,並請盡快透過電郵(newcies@investhk.gov.hk)與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聯絡。請注意,重覆提交網上申請表格可能會引致混亂及導致審查嚴重延誤。

網上申請表格的不同部分已列出夾附檔案的指引及系統可接受的檔案格式。申請人必須上載符合指定格式及大小的檔案。此外,於提交網上申請表格前,申請人亦須上載其簽署的影像。

於填寫網上申請表格時,申請人可先將其網上申請表格擬稿儲存於他/她的個人裝置內,並於任何一頁面使用指定格式的密碼保護其檔案。請注意,網上申請系統並不會保留有關該檔案的任何數據。

如申請人希望稍後檢視檔案內的資料,他/她可於網上申請表格的首頁選取「填寫已儲存的表格」。他/她可先上載其儲存的表格檔案及輸入其密碼,以繼續於網上申請表格上填寫其他未完成的資料。

遞交證明文件的過程包括兩個部份: (a)經網上申請系統提交文件; 及(b)郵寄或親身遞交其他證明文件。於提交網上申請表格後的七個公曆日內,申請人必須郵寄或親身遞交所需證明文件至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地址: 香港灣仔告士打道5號稅務大樓15樓)。如申請人未能於指定期限前提交所需證明文件,可能會導致其申請無效。儘管申請人已經上述渠道遞交所需資料及文件,申請人仍有可能須進一步提交與其申請有關的其他資料或其他證明文件。

淨資產審查網上申請表格

經網上申請系統提交的文件 於網上申請後郵寄或親身遞交的其他證明文件

(a) 申請人的正面照片,須沒有戴上帽飾;

(b) 申請人的旅行證件影印本,其內載有他/她的個人資料、國籍(如有)、在居留地的居留身份(如他/她並非居留地的國民)、可返回居留地的簽證(如適用),以及旅行證件的簽發和屆滿日;及

(c) 申請人的永久居民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適用於中國籍而已取得外國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

(a) 由《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香港法例第588章)所界定的執業會計師所發出的履行規定文件1(包括淨資產報表 );及

(b) 履行規定文件當中所列的所有相關證明文件(正本或由申請人核證為真確的影印本,即每份證明文件的首頁及尾頁均需由申請人簽署),以協助證明其符合淨資產規定。

 1 履行規定文件的簽發日期與申請人提交淨資產審查申請的日期不得相隔超過14個公曆日。

投資規定審查網上申請表格

經網上申請系統提交的文件 於網上申請後郵寄或親身遞交的
其他證明文件
(a) 申請人與受委託金融中介機構的合約副本。

(a) 由《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香港法例第588章)所界定的執業會計師所發出的履行規定文件2(包括獲許投資資產報表 );

(b) 受委託金融中介機構所發出申請人就獲許投資資產的投資文件;

(c) 如申請人投資非住宅房地產,其購買證明及相關文件,例如:土地註冊處紀錄;及

(d) 履行規定文件當中所列的所有相關證明文件(正本或由申請人核證為真確的影印本,即每份證明文件的首頁及尾頁均需由申請人簽署),以協助證明其符合投資規定。

2 履行規定文件的簽發日期與申請人提交投資規定審查申請的日期不得相隔超過14個公曆日。

申請人於提交淨資產審查及投資規定審查的網上申請表格前,申請人須自費聘用《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香港法例第588章)所界定的執業會計師,以發出履行規定文件證明他/她符合新計劃下的相關規定。申請人須於提交網上申請表格後的七個公曆日內郵寄或親身遞交該履行規定文件及當中所列的所有相關證明文件至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地址: 香港灣仔告士打道5號稅務大樓15樓)。

履行規定文件及其所夾附的淨資產報表/獲許投資資產報表必須是正本,並由申請人於報表上的每一頁簽署作實。就報表所列的各類別資產/獲許投資資產而提交檢查的所有相關證明文件必須是正本,或由申請人核證為真確的影印本(即每份證明文件的首頁及尾頁均需由申請人簽署)。

申請人亦須注意,當提交淨資產審查或投資規定審查的網上申請表格時,他/她須參考履行規定文件所夾附的淨資產報表/獲許投資資產報表中的資訊,以填寫表格內有關淨資產/獲許投資資產報表的部分。

就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處理的每個審查的申請階段,包括但不限於淨資產審查、投資規定審查和投資管理規定審查,申請人須提交網上申請,亦於提交網上申請表格後的七個公曆日內郵寄或親身遞交履行規定文件及當中所列的所有相關證明文件至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同時,申請人須確保相關申請中的所有資訊準確且完整,並且不存在任何誤導或欺騙成分。若申請人未能遵從上述要求,可能會導致其申請的審批進度出現重大延遲,或導致其申請無效。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會在收到申請人所有重要資訊及證明文件後開展其審查工作。然而,申請人已提交資料並不表示其申請會自動獲批。在整個審核過程中,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有可能要求申請人進一步提交其他資料。如申請人未能在指定限期前提交所需資料,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將無法處理其申請,而其申請最終亦可能被拒。

資格詳情

在本計劃下,申請人可攜同其受養人(即配偶及18歲以下未婚及受養的子女)來港。

延長逗留期限以便以受養人身份在港居留的申請,只會在申請人仍然符合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的申請資格(包括沒有改變致使申請人失去保證的情況,例如受養配偶與保證人的婚姻關係改變)才會獲得考慮。

根據本計劃來港人士的受養人的逗留期限一般會與其保證人(即申請人)的逗留期限一致。受養人來港時,須受當時適用於其入境的任何其他政策所規限。

申請人可在港工作、擔任職位、自僱工作或與他人合辦業務。

申請人只要符合本計劃的申請資格,不論居於香港或以外地方,均可提出申請。

申請人及其受養人如連續在香港通常居住不少於七年,可依法申請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申請如獲批准,在不抵觸相關投資的條款及條件的情況下,屆時他們便可自由處置按本計劃投資的獲許投資資產 。

不可以。申請人及其受養人須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或以上,方可依法申請香港居留權。

申請人已投資七年但不符合連續通常居於香港的規定,未能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他們可在七年期滿後申請無條件在香港逗留(即讓他們進入香港並在香港逗留,而不受任何逗留條件或期限所限制)。申請如獲批准,在不抵觸相關投資的條款及條件的情況下,屆時他們便可自由處置按本計劃投資的獲許投資資產。

淨資產規定/投資規定

不可以。申請人須按本計劃提出淨資產審查申請日期前兩年的整段期間內,一直絕對實益擁有市值不少於3,000萬港元(或等值外幣)淨值的淨資產或淨資本。

在購買、處置或變賣獲許投資資產的過程中招致的一切收費、費用、佣金、印花稅、稅項、徵費及其他所有的支出不會獲計算入已承諾的投資。

否。申請人/投資者在指定帳戶內的所有投資一概不得以孖展形式進行交易。

申請人可投資於商用及工業混合用途的房地產,但不可以投資於商用及住宅混合用途的房地產。申請人購買的物業數目不受限制。申請人也可由一非住宅房地產轉換至其他非住宅房地產,亦可以由非住宅房地產轉換為其他獲許金融資產(如股票、債務證券),或從其他獲許金融資產轉換至非住宅房地產。

可以。申請人可利用非住宅房地產作為抵押,向香港的持牌銀行或持牌財務機構進行按揭和轉按,但只有投資於非住宅房地產中的資本淨額(即申請人自行出資的部分)才算在本計劃下合資格投資,而投資上限為1,000萬港元。

如商業大廈內作出租用途的車位符合以下條件,則符合計劃規則第5.2段所指的非住宅房地產。

根據《印花稅條例》(香港法例第117章)第29A條,“非住宅物業” 指任何不動產,而根據以下文書的現有條件:
(a)一份政府租契或政府租契協議;
(b)一份《建築物管理條例》(香港法例第344章)第2條所指的公契;
(c)一份根據《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23章)第21條發出的佔用許可證;或
(d)(印花稅署)署長所信納對該不動產的批准用途有效地予以限制的任何其他文書,

該不動產在與其有關的政府租契年期內或在與其有關的已協定政府租契年期內(以適用者為準),任何時間均不得全部或部分用作住宅用途 。

此外,在完成已承諾的投資後,申請人須向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申請核實他/她是否符合投資規定。申請人須自費聘用《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香港法例第588章)所界定的執業會計師,協助證明他/她符合投資規定,及把申請書連同履行規定文件和當中所列的所有證明文件一併提交,其中須包括能證明申請人投資的物業為非住宅房地產的證明文件。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投資組合將會由香港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及管理。

如申請人在計劃規則第2.1(d)段所列的三種情況的其中一種情況下(節錄如下)購入股票,並將前述股票轉移至由本計劃下合資格金融中介機構管理並以申請人名義開立的指定帳戶中,前述股票可以獲計算入申請人已承諾的投資。就股票而言,其餘所有並不涉及由申請人購入股票的情況不會獲計算入已承諾的投資。

計劃規則第2.1(d)段節錄:
「…申請人在下列情況會被視作已符合投資規定:

  1. 由本計劃推出日期當日或提出“淨資產審查”申請前第180日起(以較遲者為準)至申請人提出“淨資產審查”當日的整段期間內;或
  2. 由本計劃推出日期當日或申請人提出“淨資產審查”申請前第180日起(以較遲者為準)至獲得入境處處長給予“原則上批准”後第180日的整段期間內;或
  3. 在申請人獲得入境處處長給予“原則上批准”當日起至其後第180日的整段期間內,…」

詳情請參閱計劃規則第2.1(d) 段全文。

就淨資產審查申請提交估值報告的要求,亦適用於房地產。有關估值報告的要求詳列於《計劃規則》第4.4段及註腳4,摘錄如下。

《計劃規則》第4.4段內容如下:
為依據淨資產規定進行計算,資產如非在公共交易所買賣,申請人須把有關資產證明連同由估值師發出並獲《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香港法例第588章)所界定的執業會計師接納的估值報告一並夾附在履行規定文件内,該等資產方可獲接納並僅供用於淨資產審查。

《計劃規則》註腳4內容如下:
一般而言,估值報告包括以下各項資料:估值的日期、資產的重要資料(可包括資產的描述及狀況)、估價的準則或方法、可比較單位或項目的最近交易數據,及相關圖片等。估值報告應按以上的資料,得出一個估值。估值報告亦通常附有估值師的資料如其專業資格及經驗。

此外,如申請人/投資者的房地產登記地址在香港境外,申請人/投資者須提供有關國家/地區就該房地產最近發出的官方文件及其於有關國家/地區的個人身份證件(如適用),以茲證明他/她在當前狀態對該房地產的擁有權。

就可比較單位或項目的最近交易數據而言,爲加快審批流程,申請人/投資者應提供可比較單位或項目的市場報價及/或最近交易數據截圖,和可比較單位的地理位置圖以顯示其位置位於他/她的房地產周邊。

對於存放於銀行或證券行的資產和證券,申請人/投資者須從銀行或證券經紀獲取,並提交按本計劃提出淨資產審查申請日期前兩年的整段期間内的證明文件,例如月結單、季度報表或由銀行或證券行發出的信函,以茲證明其銀行或證券行的餘額在指定整段期間内維持在限定金額以上。

如該證明文件只顯示月底結餘,申請人/投資者則須一併提交該銀行或證券經紀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例如流水單、交割單、交易確認書),以茲證明其於指定整段時間内的淨資產值(港幣或其等值)。

申請人/投資者存於其指定帳戶的資金/資產,以及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變賣獲許金融資產所得的全數款項,必須按照《計劃規則》的規定全數投資或再投資於獲許金融資產及/或非住宅房地產。該指定帳戶須專用作買賣獲許金融資產。申請人/投資者在根據本計劃獲准留港期間,不得減少已承諾的投資。

另根據《計劃規則》第6.1(a)(vii)段,申請人/投資者可隨時從指定賬戶提取由獲許金融資產直接產生的任何現金股息收入或利息收入。

綜上所述,除了現金股息收入或利息收入,已存入指定賬戶的額外資金/資產須受本計劃規範,不能隨時提取。

如果資產證明文件上顯示的資產價值僅以外幣計價,申請人/投資者可參考以下網頁以換算其資產/債務的港幣等值:

  1. 香港銀行公會就相關外幣每天發佈賣出價及電匯買入價的平均值,詳情請參閱香港銀行公會網頁;或
  2. 香港金融管理局發佈的金融數據月報第六部分:匯率及利率中的每日數字,詳情請參閱香港金融管理局網頁

申請人須自費聘用《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條例》(香港法例第588章)所界定的執業會計師,協助證明他/她符合淨資產規定,及把淨資產審查申請書連同履行規定文件和當中所列的所有相關證明文件一併提交。

執業會計師須獲得非上市公司指定兩年期間的經審計財務報表,執業會計師須閱讀審計報告,並在履行規定文件中註明審計報告中的任何保留意見。經審計財務報表的最新年結日不得與履行規定文件簽發日期相隔六個月以上。

若經審計財務報表的最新年結日和履行規定文件的簽發日期相隔六個月以上,申請人需要提供非完整財務期間的財務報表,該財務報表最新的結束日期與履行規定文件的簽發日期之間間隔不得超過六個月。

非完整財務期間的財務報表和其相關比較數字必須由非上市公司的執業會計師按照《香港審閱準則》第2410號「由實體的獨立核數師執行中期財務資料審閱」,或由非上市公司的海外審計師按照國際審閱準則第2410號進行審閱。 對於在中國大陸註冊成立的非上市公司,非完整財務期間的財務報表須根據《中國註冊會計師審閱準則第2101號 — 財務報表審閱》進行審閱。

非上市公司在三個時間點的估值,須參考該特定時間點的最新經審計財務報表或經審閱非完整財務期間的財務報表。申請人須注意,估值日期需與淨資產報表中三個時間點的日期一致。

有關執業會計師關於淨資產規定的報告要求詳情,請參閱香港會計師公會發出的通函

有關淨資產報表需提交的文件詳情,請參閱填報淨資產報表參考指引

在向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遞交投資規定審查申請前,申請人/投資者須先確定已經完成投資不少於3,000萬港元(或等值外幣)淨值的獲許投資資產,並會按新計劃中所定的時限規範已承諾的投資。

如果資產證明文件上顯示的已投資獲許投資資產僅以外幣計價,申請人/投資者可參考對應交易中所使用的實際匯率以換算其資產的港幣等值。如果申請人/投資者未能提供證明文件以證明該獲許投資資產整筆變現金額所使用的匯率,申請人/投資者可參考購買當日的市場匯率。

申請人/投資者在購置獲許投資資產的過程中招致的所有外匯損益均不會獲計算入已承諾的投資。申請人/投資者須注意,所有外匯收益均被視為資本增益並須受新計劃規範。同時,申請人/投資者亦無須就外匯虧損再投入資金以填補差額。

申請人/投資者處置或變賣上述投資時,必須按照計劃規則的第8段所述的規定,把整筆出售資產的增益(即並不扣除所有相關收費及費用)再投資於獲許投資資產。

如果整筆出售資產的收益是以外幣計價,申請人/投資者可參考對應交易中所使用的實際匯率以換算其資產的港幣等值。如果申請人/投資者未能提供證明文件以證明該獲許投資資產整筆變現金額所使用的匯率,申請人/投資者可參考處置或變賣當日的匯率。申請人/投資者須把不少於其港幣等值的金額再投資於獲許投資資產。

為方便金融中介機構與申請人/投資者就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訂立合約,合約範本已上載於新計劃網站。請注意,合約範本的內容僅供參考之用。

合資格集體投資計劃/有限合夥基金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已在其網站設立專屬網頁,以發佈及登載本計劃下的合資格集體投資計劃的列表(列表),詳情可瀏覽有關網址。根據證監會記錄符合計劃規則中第5.1(e)段所列的資格準則的集體投資計劃已被列入刊登於證監會網站上的列表。如對列表有任何問題,可透過enquiry@sfc.hk以電郵向證監會查詢。

計劃規則並沒有就合資格基金的本籍有特定的要求。一隻基金,不論本籍為何地,只要符合計劃規則中第5.1(e)(i) 段所列的資格準則,便符合資格成為本計劃下的合資格集體投資計劃。

計劃規則並沒有就合資格集體投資計劃的往績或管理資產規模有特定的要求。

解答(a):
就計劃規則中第5.1(e)(i)段而言,「管理」是指該第9類持牌人(不論作為管理公司、獲轉授投資職能者或共同獲轉授投資職能者)就有關基金進行全權投資管理。

解答(b):
由於《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第9章所指的證監會認可基金的香港代表並不會就相關基金進行全權投資管理,因此如果第9類持牌人只擔任某證監會認可基金的香港代表,則該基金將不會符合資格成為計劃規則第5.1(e)(i)段下的合資格集體投資計劃。

解答(c):
對於採用匯集投資職能轉授安排(pooled investment delegation arrangement)而第9類持牌人僅作為該安排中其中一個可能獲轉授投資職能者的證監會認可基金,該基金僅會在該第9類持牌人已獲轉授該基金全權投資管理職能的時候方符合資格成為計劃規則第5.1(e)(i)段規定下的合資格集體投資計劃。為證明該基金符合計劃規則第5.1(e)(i)段規定,基金須向其持有人發出通知,以知會持有人該基金目前正在由第9類持牌人管理,而該通知應在發出後刊登於該基金的網站上並送交證監會存檔。在收到有關通知後,證監會將安排將該基金列入列表。如該基金隨後不再由第9類持牌人管理並因此不再符合資格成為計劃規則第5.1(e)(i)段所指的合資格集體投資計劃,一般而言管理公司應於至少14個公曆日前呈報證監會並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通知基金持有人。在接獲有關呈報後,證監會便會安排將該基金從列表上移除。

當一項獲許金融資產基於任何理由不再是獲許金融資產時(例如該項獲許金融資產因完全虧損而無法變現),本計劃並沒有規定該項資產必須轉換為另一獲許金融資產。在此情況下,只要該金融資產仍由投資者實益持有,就該項個別申請符合投資管理規定而言,該項資產仍被視作獲許金融資產。

儘管如此,如果獲許金融資產因任何原因不再存於投資者的指定帳戶(例如,該資產被第三方扣押用於償還債務),為符合已承諾的投資並維持參與本計劃的資格,投資者須再投資於另一項獲許投資資產,該投資金額應相當於被扣押的獲許金融資產在被扣押之日的市場價值。

證監會將在其網站設立專屬網頁發佈及登載列表。根據證監會記錄符合計劃規則中第5.1(e)段所列的資格準則的集體投資計劃將被列入刊登於證監會網站上的列表。合資格集體投資計劃的發行人並不需要就此向證監會作出任何事先申請。

對於採用匯集投資職能轉授安排(pooled investment delegation arrangement)而獲證監會就第9類受規管活動發牌的法團或註冊的機構(第9類持牌人)僅作為該安排中其中一個可能獲轉授投資職能者的證監會認可基金,該基金須在被列入列表前按本常見問題類別第4題下描述的安排證明該基金符合計劃規則第5.1(e)(i)段規定。有關將該基金列入列表(及如適用,其後從列表中移除)的安排的詳情,請參閱本常見問題類別第4題。

就合資格集體投資計劃及有限合夥基金的擁有權權益而言,申請人/投資者購置時所有衍生的收費、支出及獎賞,例如所招致的前置費用、所有記入申請人/投資者指定賬戶的獎賞等,並不會獲計算入已承諾的投資。申請人/投資者須注意,所有獎賞均被視為資本增益並須受本計劃規範。

申請人/投資者處置或變賣上述投資時,必須按照計劃規則的第8段所述的規定,把整筆出售資產的收益(即並不扣除所有相關收費及費用,例如投資相連壽險計劃的退保費用)再投資於獲許投資資產。

申請人/投資者須注意,如其投資計劃是以分期形式付款,每期供款將被視為新的購置。而上述段落的安排亦將會持續適用。

另外,就從合資格集體投資計劃及有限合夥基金的擁有權權益可能扣除的經常性收費而言,申請人/投資者毋須填補相關投資計劃的差額或購置額外的獲許投資資產。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審查的資料,包括有限合夥基金已根據《有限合夥基金條例》(香港法例第637章)註冊的證明文件,投資金額(不包括費用及收費),購入有限合夥基金的擁有權權益當日的資金流入等的證明文件。申請人/投資者須注意,根據計劃規則第 5.1(f) 段的規定,私人有限合夥基金的擁有權權益和私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總投資上限為1,000萬港元。

同時,申請人/投資者須謹記把有限合夥基金的擁有權權益存於其指定帳戶當中,而該帳戶必須由符合計劃規則第 6.1(a)(ii)段規定的合資格金融中介機構管理並以其本人名義開立。

《計劃規則》並沒有就合資格集體投資計劃的相關投資或計值貨幣有特定的要求。然而,產品發行人須注意,合資格集體投資計劃應繼續遵守所有適用法例及規例,包括與其相關投資或計值貨幣有關的法例及規例(如有)。

關於委約合資格金融機構的規定及改變投資的規定

指定金融中介機構必須是:
(a)《銀行業條例》(香港法例第155章)所界定的認可機構;或
(b)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獲發牌進行第1或9類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或
(c)根據《保險業條例》(香港法例第41章)獲准經營附表1第2部所指類別C業務的保險人。

申請人只可委聘最多三家金融中介機構,而該三家金融中介機構應屬於上述(a)至(c)的不同類別,並不得在上述三類金融中介機構的每個類別同時使用超過一家金融中介機構的服務。

相關金融中介機構須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香港法例第615章),符合有關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規定。具體而言,金融機構應制訂一套程序,以識別、評估及了解其所面對的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以便設計及實施充分、適當並且與所識別的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相稱的內部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從而妥善管理和減低該等風險。在本計劃下,參與其中的金融機構均需按照《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進行客戶盡職審查、保存相關紀錄等規定。

如申請人未能於香港成功開戶進行投資,即無法符合本計劃下的投資規定。

申請人須與金融中介機構訂立合約,以清楚列明申請人須遵守的規定(例如申請人售出某類獲許投資資產後所得的現金收益,必須投資於其他獲許投資類別),以及金融中介機構的責任(例如在知悉下列情況後須在七個工作天內以書面通知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包括申請人已從指定帳戶提取現金股息或利息以外的資產、申請人在售出原有資產後超過14日才購入新資產等)。如需更多詳情,請參閱計劃規則附件A。

就申請人於獲許金融資產上的投資,申請人須每隔12個月以及當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要求時作出聲明,確認是指定帳戶的資產的絕對實益擁有人。在申請人取得「正式批准」的首個周年日後的14個工作天內,以及在其後每個周年日後的14個工作天內,金融中介機構必須以書面通知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有關指定帳戶在該周年日的投資組合、指定帳戶內持有的獲許金融資產的購入價,以及向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證實該中介機構已盡其所知,在緊接該周年日之前的12個月期間,已充分履行其申報責任,或已將所有應在該段期間申報的事宜以書面通知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如需更多詳情,請參閱計劃規則附件A。

就非住宅房地產的投資,申請人必須是而且一直是屬於本計劃所訂的獲許投資資產的非住宅房地產的絕對實益擁有人,並須向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提供該非住宅房地產的各項重要交易(包括購置、處置和按揭)的一切有關資料以作證明。屬於本計劃合資格投資項目的非住宅房地產,如在絕對實益擁有權、法定所有權或任何按揭方面有任何變更,申請人必須在七個工作天內以書面通知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

申請人必須即時以書面記錄其獲許投資資產的每項變更,在向入境事務處提交延長逗留期限或無條件限制逗留申請前,可能須先向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提交該等記錄。申請人須不時按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的要求提供該等資料,以便確立其參加本計劃的資格及根據本計劃所享有的權利。

若申請人的獲許投資資產的總市值降至低於3,000萬港元,或甚至完全虧損,申請人無須投入資金以填補當中的差額。

若申請人的獲許投資資產的市值增長至高於3,000萬港元,申請人不可提取資本增益。惟申請人可提取從獲許投資資產而得的現金股息收入、利息收入及租金收入。

申請人可在獲許金融資產與非住宅房地產之間轉換投資,條件是他/她必須遵守投資規範原則,即把按市值處置或變賣資產所得的全部收益再作投資。申請人在獲許金融資產及/或非住宅房地產之間轉換投資時,必須遵守計劃規則第8.2段所載的條文。無論是把非住宅房地產轉換為獲許金融資產,或把獲許金融資產轉換為非住宅房地產,或非住宅房地產之間的轉換,申請人必須分別在完成變賣和完成購置交易後的七個工作天內,以書面通知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申請人亦須提供所有顯示獲許投資資產組合成分變動的證明文件。

如獲許金融資產在購買後變成不符合本計劃資格(例如股票被除牌),申請人可繼續持有相關資產而無須將相關金融資產立即轉換成其他獲許金融資產。申請人仍會被視為符合投資要求。如申請人決定出售該已不符合本計劃資格的金融資產,申請人必須轉換至其他獲許投資資產。

若投資者未有遵守本計劃的任何規定,投資推廣署署長將直接與有關的申請人/投資者交涉。然而,如果金融中介機構未有履行有關客戶協議所訂的責任,便可能會使人質疑其繼續作為持牌人的適當人選資格,而證監會亦可能會對有關的中介機構採取紀律處分行動。

在 (a) 申請人/投資者的指定賬戶已開立; 及(b)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在收到淨資產審查的相關申請並編配了新計劃的申請編號後,申請人/投資者、受委聘的金融中介機構及相關的指定賬戶須受計劃規則的相關規定所約束。

根據《計劃規則》第 6.1(a)(ii)段,申請人/投資者可採用自行指示的方式管理獲許金融資產或交由金融中介機構酌情管理。

就《計劃規則》第 6.1(a)(ii)段而言,申請人/投資者可以親自管理指定帳戶中的獲許金融資產,或與其委任的第三方顧問(包括但不限於外部資產管理人)簽訂具有投資權限的授權書以代其管理。與第三方顧問簽訂授權書代其管理的前提是:

(i) 獲許金融資產是以申請人/投資者本人名義存放和規範於其金融中介機構開立的指定帳戶中;
(ii) 關於指定賬戶,申請人委聘最多三家屬於《計劃規則》第6.1(a)(ii)段的不同類別的金融中介機構。為避免疑慮,除前述三家金融中介機構外,任何被委任的第三方顧問(包括外部資產管理人)均不被視為《計劃規則》第6.1(a)(ii)段中的金融中介機構;及
(iii) 受委聘開立指定賬戶的金融中介機構持續獨自履行《計劃規則》所規定的主要的申報和監管責任。

其他

原有由入境事務處處理的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下的申請及相關投資不會受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影響。入境事務處將按原有的資格準則及規則處理原有計劃下申請人及其受養人的申請。為免生疑問,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規則只適用於2024年推出的新計劃,與於2003年推出並於2015年1月15日停止接受申請的原有計劃運作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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