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事項
投資推廣署轄下新設的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負責審查本計劃申請人/投資者的金融資產和投資,並監察他們是否持續符合投資規定和投資管理規定。入境事務處則負責審批根據本計劃提交的簽證/進入許可、延長逗留期限和無條件限制逗留申請。
申請人向入境事務處提交“入境申請”前,須先向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申請核實他是否符合淨資產規定。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核實申請人符合淨資產規定後,會向申請人發出相關的審查證明書和把有關結果通知入境事務處。申請人須在審查證明書的有效期內向入境事務處提交“入境申請”。如入境事務處從入境事宜的角度作出審批後給予申請人“原則上批准”,便會向申請人發出簽證/進入許可,以便他以訪客身份來港逗留不多於180天作出已承諾的投資。
在規定的投資期間內完成已承諾的投資後,申請人須先向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申請核實他是否符合投資規定。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核實申請人符合投資規定後,會向申請人發出相關的審查證明書和把有關結果通知入境事務處。申請人須在審查證明書的有效期內向入境事務處提交審查證明書,入境事務處將繼續審批申請人的“入境申請”,如入境事務處從入境事宜的角度認為申請人符合本計劃所需的資格準則,便會就其“入境申請”給予“正式批准”。申請人/投資者及其受養人(如有)一般會獲准在香港只受逗留期限限制下逗留不多於24個月,條件是申請人/投資者須在整段期間內持續符合本計劃的規定。
當24個月的逗留期限屆滿,投資者向入境事務處申請延長逗留期限前,在不早於他逗留期屆滿前三個月,他須先向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申請核實他是否符合投資管理規定。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核實投資者符合投資管理規定後,會向投資者發出相關的審查證明書和把有關結果通知入境事務處。
縱然投資者或仍未取得相關的審查證明書,他/她及其受養人(如有)亦須在其逗留期限屆滿前向入境事務處申請延長逗留期限。視乎投資者隨後能否提交審查證明書,入境事務處會就該延長逗留期限申請作出決定。如入境事務處從入境事宜的角度認為投資者及其受養人(如有)仍然符合本計劃所需的資格準則,一般會給予投資者及其受養人(如有)延長逗留期限不多於三年。其後延長逗留期限不多於三年的申請,應須跟從相同的申請程序。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於全年接受申請。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位於香港灣仔告士打道5號稅務大樓15樓,可以經由灣仔港鐵站A5出口或會展港鐵站B3出口前往。
辦公時間是星期一至五,上午九時正至下午十二時半及下午一時半至下午五時正(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申請人可致電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的熱線電話 +852 3904 3001 (辦公時間:星期一至五上午九時正至下午十二時半及下午一時半至下午五時正,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休息),或發送電郵至處理其申請個案專責團隊的電郵地址。申請人查詢申請進度時,請提供其姓名及由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編配新計劃的申請編號。待確認後,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會回覆申請人。
可以。申請人於提交申請時,可提供其代理人的資料。如申請人需於提交申請後更改其代理人資料或委任另一位代理人,他/她須以書面向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提交授權書。
該授權書上須清楚列明以下資料:申請人及代理人的姓名、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編號、代理人及所屬公司(如適用)的電話及電郵地址等聯絡資料、授權書的生效日期、申請人及代理人的簽署等。
在提交淨資產審查的申請及提交申請相關文件後,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會為申請人編配的申請編號。申請人及其委任的服務提供商可以透過以下途徑向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提交通知/補充文件:
i. 發送至處理申請人申請個案專責團隊的電郵地址;或
ii. 郵寄或親身遞交至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地址:香港灣仔告士打道5號稅務大樓15樓)。
請注意,申請人及其委任的服務提供商在與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的任何通訊(例如金融中介機構向投資推廣署署長發出的通知)中均須列明新計劃申請編號 (而非入境事務處的檔號)。如申請人以電郵形式聯絡專責團隊,請務必在電郵主旨行中列明通知事項和新計劃申請編號,以供識別。
“工作天”指下述日子以外的任何一天:(a) 星期日;(b) 公眾假日;或(c)《釋義及通則條例》(香港法例第1章)第71(2)條所界定的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
以下的兩個例子說明了本計劃下的工作天和公曆日的計算規則:
例子1:工作天的計算
計劃規則第6.1(b)(vi)段訂明「屬於本計劃合資格投資項目的房地產,如在絕對實益擁有權、法定所有權或任何按揭方面有任何變更,申請人/投資者必須在七個工作天內以書面通知投資推廣署署長(“署長”)。」
假設上述變更發生在2024年12月20日(星期五),第一個工作天為2024年12月21日(星期六)。扣除星期日及香港公眾假日後,第七個工作天為2024年12月31日(星期二)(如下圖示)。因此,申請人應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前將變更情況通知署長。
2024年12月份日曆
星期日 | 星期一 | 星期二 | 星期三 | 星期四 | 星期五 | 星期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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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變更 發生日期] |
21 [第一個 工作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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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23 [第二個 工作天] |
24 [第三個 工作天] |
25 [公眾假日] |
26 [公眾假日] |
27 [第四個 工作天] |
28 [第五個 工作天] |
29 | 30 [第六個 工作天] |
31 [第七個 工作天] |
例子2:公曆日的計算
計劃規則第4.2段訂明「履行規定文件的簽發日期與申請人提交淨資產審查的日期不得相隔超過14個公曆日。」
假設履行規定文件簽發日期為2024年3月1日(星期五),第一個公曆日為2024年3月2日(星期六)。淨資產審查申請須於2024年3月15日(星期五)(即第14個公曆日)或之前提出(如下圖示)。
如第14個公曆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或公眾假日,申請人應於下一個非公眾假日的平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以郵寄方式或親身把淨資產審查申請書連同履行規定文件和當中所列的所有相關證明文件遞交至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
2024年3月份日曆
星期日 | 星期一 | 星期二 | 星期三 | 星期四 | 星期五 | 星期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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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履行規定 文件的 簽發日期] |
2 [第一個 公曆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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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二個 公曆日] |
4 [第三個 公曆日] |
5 [第四個 公曆日] |
6 [第五個 公曆日] |
7 [第六個 公曆日] |
8 [第七個 公曆日] |
9 [第八個 公曆日] |
10 [第九個 公曆日] |
11 [第十個 公曆日] |
12 [第十一個 公曆日] |
13 [第十二個 公曆日] |
14 [第十三個 公曆日] |
15 [第十四個 公曆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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