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專責統籌有關申請的財務審查事宜,包括淨資產審查、符合投資規定和投資管理規定的審查;
入境事務處則負責審批根據本計劃所提交的簽證/進入許可、延長逗留期限和無條件限制逗留的申請。

淨資產審查

申請人向入境事務處處長提交“入境申請”前,須先向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申請核實他是否符合淨資產規定。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核實申請人符合淨資產規定後,會向申請人發出相關的審查證明書和把有關結果通知入境事務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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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申請 – 原則上批准

申請人須在審查證明書的有效期內向入境事務處處長提交“入境申請”。如入境事務處處長從入境事宜的角度作出審批後給予申請人“原則上批准”,便會向申請人發出簽證/進入許可,以便他以訪客身份來港逗留不多於180天作出已承諾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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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規定審查

在規定的投資期間內完成已承諾的投資後,申請人須先向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申請核實他是否符合投資規定。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核實申請人符合投資規定後,會向申請人發出相關的審查證明書和把有關結果通知入境事務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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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申請 – 正式批准

申請人須在審查證明書的有效期內向入境事務處處長提交審查證明書,入境事務處處長將繼續審批申請人的“入境申請”,如入境事務處處長從入境事宜的角度認為申請人符合本計劃所需的資格準則,便會就其“入境申請”給予“正式批准”。申請人/投資者及其受養人(如有)一般會獲准在香港只受逗留期限限制下逗留不多於24個月,條件是申請人/投資者須在整段期間內持續符合本計劃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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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管理規定審查

當24個月的逗留期限屆滿,投資者向入境事務處處長申請延長逗留期限前,在不早於他逗留期屆滿前三個月,他須先向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申請核實他是否符合投資管理規定。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核實投資者符合投資管理規定後,會向投資者發出相關的審查證明書和把有關結果通知入境事務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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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逗留期限

縱然投資者或仍未取得相關的審查證明書,他及其受養人(如有)亦須在其逗留期限屆滿前向入境處處長申請延長逗留期限。視乎申請人隨後能否提交審查證明書,入境處處長會就該延長逗留期限申請作出決定。如入境處處長從入境事宜的角度認為投資者及其受養人(如有)仍然符合本計劃所需的資格準則,一般會給予投資者及其受養人(如有)延長逗留期限不多於三年。其後延長逗留期限不多於三年的申請,亦須跟從相同的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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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居留

投資者及其受養人(如有)如在香港連續通常居住不少於七年,可依法並在符合《入境條例》(香港法例第115章)任何其他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向入境事務處處長申請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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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條件限制逗留

如投資者未能符合在香港連續通常居住的規定,但連續不少於七年符合本計劃的投資管理規定,則投資者及其受養人(如有)可在七年期滿後向入境事務處處長申請無條件限制逗留(即讓他們進入香港並在香港逗留,而不受任何逗留條件或期限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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