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事项
投资推广署辖下新设的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负责审查本计划申请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和投资,并监察他们是否持续符合投资规定和投资管理规定。入境事务处则负责审批根据本计划提交的签证/进入许可、延长逗留期限和无条件限制逗留申请。
申请人向入境事务处提交“入境申请”前,须先向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申请核实他是否符合净资产规定。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核实申请人符合净资产规定后,会向申请人发出相关的审查证明书和把有关结果通知入境事务处。申请人须在审查证明书的有效期内向入境事务处提交“入境申请”。如入境事务处从入境事宜的角度作出审批后给予申请人“原则上批准”,便会向申请人发出签证/进入许可,以便他以访客身份来港逗留不多于180天作出已承诺的投资。
在规定的投资期间内完成已承诺的投资后,申请人须先向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申请核实他是否符合投资规定。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核实申请人符合投资规定后,会向申请人发出相关的审查证明书和把有关结果通知入境事务处。申请人须在审查证明书的有效期内向入境事务处提交审查证明书,入境事务处将继续审批申请人的“入境申请”,如入境事务处从入境事宜的角度认为申请人符合本计划所需的资格准则,便会就其“入境申请”给予“正式批准”。申请人/投资者及其受养人(如有)一般会获准在香港只受逗留期限限制下逗留不多于24个月,条件是申请人/投资者须在整段期间内持续符合本计划的规定。
当24个月的逗留期限届满,投资者向入境事务处申请延长逗留期限前,在不早于他逗留期届满前三个月,他须先向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申请核实他是否符合投资管理规定。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核实投资者符合投资管理规定后,会向投资者发出相关的审查证明书和把有关结果通知入境事务处。
纵然投资者或仍未取得相关的审查证明书,他/她及其受养人(如有)亦须在其逗留期限届满前向入境事务处申请延长逗留期限。视乎投资者随后能否提交审查证明书,入境事务处会就该延长逗留期限申请作出决定。如入境事务处从入境事宜的角度认为投资者及其受养人(如有)仍然符合本计划所需的资格准则,一般会给予投资者及其受养人(如有)延长逗留期限不多于三年。其后延长逗留期限不多于三年的申请,应须跟从相同的申请程序。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于全年接受申请。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位于香港湾仔告士打道5号税务大楼15楼,可以经由湾仔港铁站A5出口或会展港铁站B3出口前往。
办公时间是星期一至五,上午九时正至下午十二时半及下午一时半至下午五时正(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申请人可致电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的热线电话 +852 3904 3001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五上午九时正至下午十二时半及下午一时半至下午五时正,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休息),或发送电邮至处理其申请个案专责团队的电邮地址。申请人查询申请进度时,请提供其姓名及由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编配新计划的申请编号。待确认后,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会回覆申请人。
可以。申请人于提交申请时,可提供其代理人的资料。如申请人需于提交申请后更改其代理人资料或委任另一位代理人,他/她须以书面向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提交授权书。
该授权书上须清楚列明以下资料:申请人及代理人的姓名、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编号、代理人及所属公司(如适用)的电话及电邮地址等联络资料、授权书的生效日期、申请人及代理人的签署等。
在提交净资产审查的申请及提交申请相关文件后,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会为申请人编配的申请编号。申请人及其委任的服务提供商可以透过以下途径向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提交通知/补充文件:
i. 发送至处理申请人申请个案专责团队的电邮地址;或
ii. 邮寄或亲身递交至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地址:香港湾仔告士打道5号税务大楼15楼)。
请注意,申请人及其委任的服务提供商在与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的任何通讯(例如金融中介机构向投资推广署署长发出的通知)中均须列明新计划申请编号 (而非入境事务处的档号)。如申请人以电邮形式联络专责团队,请务必在电邮主旨行中列明通知事项和新计划申请编号,以供识别。
“工作天”指下述日子以外的任何一天:(a) 星期日;(b) 公众假日;或(c)《释义及通则条例》(香港法例第1章)第71(2)条所界定的烈风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
以下的两个例子说明了本计划下的工作天和公历日的计算规则:
例子1:工作天的计算
计划规则第6.1(b)(vi)段订明「属于本计划合资格投资项目的房地产,如在绝对实益所有权、法定所有权或任何按揭方面有任何变更,申请人/投资者必须在七个工作天内以书面通知投资推广署署长(“署长”)。 」
假设上述变更发生在2024年12月20日(星期五),第一个工作天为2024年12月21日(星期六)。 扣除星期日及香港公众假日后,第七个工作天为2024年12月31日(星期二)(如下图示)。 因此,申请人应在2024年12月31日或之前将变更情况通知署长。
2024年12月份日历
星期日 | 星期一 | 星期二 | 星期三 | 星期四 | 星期五 | 星期六 |
---|---|---|---|---|---|---|
20 [变更 发生日期] |
21 [第一个 工作天] |
|||||
22 | 23 [第二个 工作天] |
24 [第三个 工作天] |
25 [公众假日] |
26 [公众假日] |
27 [第四个 工作天] |
28 [第五个 工作天] |
29 | 30 [第六个 工作天] |
31 [第七个 工作天] |
例子2:公历日的计算
计划规则第4.2段订明《履行规定文件的签发日期与申请人提交净资产审查的日期不得相隔超过14个公历日。 」
假设履行规定文件签发日期为2024年3月1日(星期五),第一个公历日为2024年3月2日(星期六)。 净资产审查申请须于2024年3月15日(星期五)(即第14个公历日)或之前提出(如下图示)。
如第14个公历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或公众假日,申请人应于下一个非公众假日的平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以邮寄方式或亲身把净资产审查申请书连同履行规定文件和当中所列的所有相关证明文件递交至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
2024年3月份日历
星期日 | 星期一 | 星期二 | 星期三 | 星期四 | 星期五 | 星期六 |
---|---|---|---|---|---|---|
1 [履行规定 文件的 签发日期] |
2 [第一个 公历日] |
|||||
3 [第二个 公历日] |
4 [第三个 公历日] |
5 [第四个 公历日] |
6 [第五个 公历日 ] |
7 [第六个 公历日] |
8 [第七个 公历日] |
9 [第八个 公历日] |
10 [第九个 公历日] |
11 [第十个 公历日] |
12 [第十一个 公历日] |
13 [第十二个 公历日] |
14 [第十三个 公历日] |
15 [第十四个 公历日]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