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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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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事项

投资推广署辖下新设的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负责审查本计划申请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和投资,并监察他们是否持续符合投资规定和投资管理规定。入境事务处则负责审批根据本计划提交的签证/进入许可、延长逗留期限和无条件限制逗留申请。

申请人向入境事务处提交“入境申请”前,须先向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申请核实他是否符合净资产规定。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核实申请人符合净资产规定后,会向申请人发出相关的审查证明书和把有关结果通知入境事务处。申请人须在审查证明书的有效期内向入境事务处提交“入境申请”。如入境事务处从入境事宜的角度作出审批后给予申请人“原则上批准”,便会向申请人发出签证/进入许可,以便他以访客身份来港逗留不多于180天作出已承诺的投资。

在规定的投资期间内完成已承诺的投资后,申请人须先向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申请核实他是否符合投资规定。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核实申请人符合投资规定后,会向申请人发出相关的审查证明书和把有关结果通知入境事务处。申请人须在审查证明书的有效期内向入境事务处提交审查证明书,入境事务处将继续审批申请人的“入境申请”,如入境事务处从入境事宜的角度认为申请人符合本计划所需的资格准则,便会就其“入境申请”给予“正式批准”。申请人/投资者及其受养人(如有)一般会获准在香港只受逗留期限限制下逗留不多于24个月,条件是申请人/投资者须在整段期间内持续符合本计划的规定。

当24个月的逗留期限届满,投资者向入境事务处申请延长逗留期限前,在不早于他逗留期届满前三个月,他须先向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申请核实他是否符合投资管理规定。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核实投资者符合投资管理规定后,会向投资者发出相关的审查证明书和把有关结果通知入境事务处。

纵然投资者或仍未取得相关的审查证明书,他/她及其受养人(如有)亦须在其逗留期限届满前向入境事务处申请延长逗留期限。视乎投资者随后能否提交审查证明书,入境事务处会就该延长逗留期限申请作出决定。如入境事务处从入境事宜的角度认为投资者及其受养人(如有)仍然符合本计划所需的资格准则,一般会给予投资者及其受养人(如有)延长逗留期限不多于三年。其后延长逗留期限不多于三年的申请,应须跟从相同的申请程序。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于全年接受申请。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位于香港湾仔告士打道5号税务大楼15楼,可以经由湾仔港铁站A5出口或会展港铁站B3出口前往。

办公时间是星期一至五,上午九时正至下午十二时半及下午一时半至下午五时正(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申请人可致电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的热线电话 +852 3904 3001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五上午九时正至下午十二时半及下午一时半至下午五时正,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休息),或发送电邮至处理其申请个案专责团队的电邮地址。申请人查询申请进度时,请提供其姓名及由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编配新计划的申请编号。待确认后,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会回覆申请人。

可以。申请人于提交申请时,可提供其代理人的资料。如申请人需于提交申请后更改其代理人资料或委任另一位代理人,他/她须以书面向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提交授权书。

该授权书上须清楚列明以下资料:申请人及代理人的姓名、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编号、代理人及所属公司(如适用)的电话及电邮地址等联络资料、授权书的生效日期、申请人及代理人的签署等。

在提交净资产审查的申请及提交申请相关文件后,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会为申请人编配的申请编号。申请人及其委任的服务提供商可以透过以下途径向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提交通知/补充文件:

i.  发送至处理申请人申请个案专责团队的电邮地址;或
ii.  邮寄或亲身递交至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地址:香港湾仔告士打道5号税务大楼15楼)。

请注意,申请人及其委任的服务提供商在与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的任何通讯(例如金融中介机构向投资推广署署长发出的通知)中均须列明新计划申请编号 (而非入境事务处的档号)。如申请人以电邮形式联络专责团队,请务必在电邮主旨行中列明通知事项和新计划申请编号,以供识别。

“工作天”指下述日子以外的任何一天:(a) 星期日;(b) 公众假日;或(c)《释义及通则条例》(香港法例第1章)第71(2)条所界定的烈风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

以下的两个例子说明了本计划下的工作天和公历日的计算规则:

例子1:工作天的计算
计划规则第6.1(b)(vi)段订明「属于本计划合资格投资项目的房地产,如在绝对实益所有权、法定所有权或任何按揭方面有任何变更,申请人/投资者必须在七个工作天内以书面通知投资推广署署长(“署长”)。 」

假设上述变更发生在2024年12月20日(星期五),第一个工作天为2024年12月21日(星期六)。 扣除星期日及香港公众假日后,第七个工作天为2024年12月31日(星期二)(如下图示)。 因此,申请人应在2024年12月31日或之前将变更情况通知署长。

2024年12月份日历
星期日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三 星期四 星期五 星期六
          20
[变更
发生日期]
21
[第一个
工作天]
22 23
[第二个
工作天]
24
[第三个
工作天]
25
[公众假日]
26
[公众假日]
27
[第四个
工作天]
28
[第五个
工作天]
29 30
[第六个
工作天]
31
[第七个
工作天]
       

 

例子2:公历日的计算

计划规则第4.2段订明《履行规定文件的签发日期与申请人提交净资产审查的日期不得相隔超过14个公历日。 」

假设履行规定文件签发日期为2024年3月1日(星期五),第一个公历日为2024年3月2日(星期六)。 净资产审查申请须于2024年3月15日(星期五)(即第14个公历日)或之前提出(如下图示)。

如第14个公历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或公众假日,申请人应于下一个非公众假日的平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以邮寄方式或亲身把净资产审查申请书连同履行规定文件和当中所列的所有相关证明文件递交至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

2024年3月份日历
星期日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三 星期四 星期五 星期六
          1
[履行规定
文件的
签发日期]
2
[第一个
公历日]
3
[第二个
公历日]
4
[第三个
公历日]
5
[第四个
公历日]
6
[第五个
公历日 ]
7
[第六个
公历日]
8
[第七个
公历日]
9
[第八个
公历日]
10
[第九个
公历日]
11
[第十个
公历日]
12
[第十一个
公历日]
13
[第十二个
公历日]
14
[第十三个
公历日]
15
[第十四个
公历日]
16

如果资产证明文件上显示的资产价值仅以外币计价,申请人/投资者可参考以下网页以换算其资产/债务的港币等值:

(一)    香港银行公会就相关外币每天发布卖出价及电汇买入价的平均值,详情请参阅香港银行公会网页; 或
(二)    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布的金融数据月报第六部分:汇率及利率中的每日数字,详情请参阅香港金融管理局网页

网上申请程序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网上申请系统现已生效,并为申请人于网上提供既定的方法及格式,以提交净资产审查及投资规定审查的申请。而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审查阶段的网上申请详情,将于稍后时间公布。

除了系统维修时间,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网上申请系统于每周七天及每天24小时运作。

申请人现可使用以下网上申请表格:

(i)  净资产审查网上申请表格 
(ii)  投资规定审查网上申请表格 

申请人提交网上申请的主要步骤如下:

•    开始填写新表格;
•    填写资料及上载网上申请的所需文件;
•    提交网上申请表格及提供电邮地址以接收网上申请系统的确认通知书;
•    列印/下载已提交表格;
•    记录确认通知书上的参考编号,方便日后通讯;及
•    于提交网上申请表格后的七个公历日内邮寄或亲身递交其他证明文件至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地址: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5号税务大楼15楼)。

当收到净资产审查申请的所有证明文件后,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会为申请人编配申请编号,并将载有申请编号的申请认收电邮发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在提交投资规定审查的网上申请表格时,可输入此申请编号(而非入境事务处的档号),或净资产审查网上申请的确认通知书上的参考编号。

申请人请注意,他/她于提交网上申请表格前须检查及确认其提供的资料。当完成网上申请后,申请人亦可列印/下载其提交的表格。

如申请人稍后希望修改网上申请表格内的资料,申请人无须重新递交网上申请表格,并请尽快透过电邮(newcies@investhk.gov.hk)与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联络。请注意,重覆提交网上申请表格可能会引致混乱及导致审查严重延误。

网上申请表格的不同部分已列出夹附档案的指引及系统可接受的档案格式。申请人必须上载符合指定格式及大小的档案。此外,于提交网上申请表格前,申请人亦须上载其签署的影像。

于填写网上申请表格时,申请人可先将其网上申请表格拟稿储存于他/她的个人装置内,并于任何一页面使用指定格式的密码保护其档案。请注意,网上申请系统并不会保留有关该档案的任何数据。

如申请人希望稍后检视档案内的资料,他/她可于网上申请表格的首页选取「填写已储存的表格」。他/她可先上载其储存的表格档案及输入其密码,以继续于网上申请表格上填写其他未完成的资料。

递交证明文件的过程包括两个部份: (a)经网上申请系统提交文件; 及(b)邮寄或亲身递交其他证明文件。于提交网上申请表格后的七个公历日内,申请人必须邮寄或亲身递交所需证明文件至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地址: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5号税务大楼15楼)。如申请人未能于指定期限前提交所需证明文件,可能会导致其申请无效。尽管申请人已经上述渠道递交所需资料及文件,申请人仍有可能须进一步提交与其申请有关的其他资料或其他证明文件。

净资产审查网上申请表格 

经网上申请系统提交的文件 于网上申请后邮寄或亲身递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a)申請人的正面照片,须没有戴上帽饰;

(b)申请人的旅行证件影印本,其内载有他/她的个人资料、国籍(如有)、在居留地的居留身份(如他/她并非居留地的国民)、可返回居留地的签证(如适用),以及旅行证件的签发和届满日;及

(c)申请人的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文件副本(适用于中国籍而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

(a) 由《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香港法例第588章)所界定的执业会计师所发出的履行规定文件1(包括净资产报表);及

(b) 履行规定文件当中所列的所有相关证明文件(正本或由申请人核证为真确的影印本,即每份证明文件的首页及尾页均需由申请人签署),以协助证明其符合净资产规定。

1 履行规定文件的签发日期与申请人提交净资产审查申请的日期不得相隔超过14个公历日。

投资规定审查网上申请表格

经网上申请系统提交的文件 于网上申请后邮寄或亲身递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a)申请人与受委托金融中介机构的合约副本。

(a) 由《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香港法例第588章)所界定的执业会计师所发出的履行规定文件2(包括获许投资资产报表 );

(b)受委托金融中介机构所发出申请人就获许投资资产的投资文件;

(c) 如申请人投资非住宅房地产,其购买证明及相关文件,例如:土地注册处纪录;及

(d) 履行规定文件当中所列的所有相关证明文件(正本或由申请人核证为真确的影印本,即每份证明文件的首页及尾页均需由申请人签署),以协助证明其符合投资规定。

2 履行规定文件的签发日期与申请人提交投资规定审查申请的日期不得相隔超过14个公历日。

申请人于提交净资产审查及投资规定审查的网上申请表格前,申请人须自费聘用《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香港法例第588章)所界定的执业会计师,以发出履行规定文件证明他/她符合新计划下的相关规定。申请人须于提交网上申请表格后的七个公历日内邮寄或亲身递交该履行规定文件及当中所列的所有相关证明文件至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地址: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5号税务大楼15楼) 。

履行规定文件及其所夹附的净资产报表/获许投资资产报表必须是正本,并由申请人于报表上的每一页签署作实。就报表所列的各类别资产/获许投资资产而提交检查的所有相关证明文件必须是正本,或由申请人核证为真确的影印本(即每份证明文件的首页及尾页均需由申请人签署)。

申请人亦须注意,当提交净资产审查或投资规定审查的网上申请表格时,他/她须参考履行规定文件所夹附的净资产报表/获许投资资产报表中的资讯,以填写表格内有关净资产/获许投资资产报表的部分。

就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处理的每个审查的申请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净资产审查、投资规定审查和投资管理规定审查,申请人须提交网上申请,亦于提交网上申请表格后的七个公历日内邮寄或亲身递交履行规定文件及当中所列的所有相关证明文件至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同时,申请人须确保相关申请中的所有资讯准确且完整,并且不存在任何误导或欺骗成分。若申请人未能遵从上述要求,可能会导致其申请的审批进度出现重大延迟,或导致其申请无效。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会在收到申请人所有重要资讯及证明文件后开展其审查工作。然而,申请人已提交资料并不表示其申请会自动获批。在整个审核过程中,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有可能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交其他资料。如申请人未能在指定限期前提交所需资料,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将无法处理其申请,而其申请最终亦可能被拒。

资格详情

在本计划下,申请人可携同其受养人(即配偶及1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来港。

延长逗留期限以便以受养人身份在港居留的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资格(包括没有改变致使申请人失去保证的情况,例如受养配偶与保证人的婚姻关系改变)才会获得考虑。

根据本计划来港人士的受养人的逗留期限一般会与其保证人(即申请人)的逗留期限一致。受养人来港时,须受当时适用于其入境的任何其他政策所规限。

申请人可在港工作、担任职位、自僱工作或与他人合办业务。

申请人只要符合本计划的申请资格,不论居于香港或以外地方,均可提出申请。

申请人及其受养人如连续在香港通常居住不少于七年,可依法申请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申请如获批准,在不抵触相关投资的条款及条件的情况下,届时他们便可自由处置按本计划投资的获许投资资产。

不可以。申请人及其受养人须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或以上,方可依法申请香港居留权。

申请人已投资七年但不符合连续通常居于香港的规定,未能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他们可在七年期满后申请无条件在香港逗留(即让他们进入香港并在香港逗留,而不受任何逗留条件或期限所限制)。申请如获批准,在不抵触相关投资的条款及条件的情况下,届时他们便可自由处置按本计划投资的获许投资资产。

净资产规定

不可以。申请人须按本计划提出净资产审查申请日期前两年的整段期间内,一直绝对实益拥有市值不少于3,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净值的净资产或净资本。

就净资产审查申请提交估值报告的要求,亦适用于房地产。有关估值报告的要求详列于《计划规则》第4.4段及注脚4,摘录如下。

《计划规则》第4.4段内容如下:
为依据净资产规定进行计算,资产如非在公共交易所买卖,申请人须把有关资产证明连同由估值师发出并获《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香港法例第588章)所界定的执业会计师接纳的估值报告一并夹附在履行规定文件内,该等资产方可获接纳并仅供用于净资产审查。

《计划规则》注脚4内容如下:
一般而言,估值报告包括以下各项资料:估值的日期、资产的重要资料(可包括资产的描述及状况)、估价的准则或方法、可比较单位或项目的最近交易资料,及相关图片等。估值报告应按以上的资料,得出一个估值。估值报告亦通常附有估值师的资料如其专业资格及经验。

此外,如申请人/投资者的房地产登记地址在香港境外,申请人/投资者须提供有关国家/地区就该房地产最近发出的官方文件及其于有关国家/地区的个人身份证件(如适用),以兹证明 他/她在当前状态对该房地产的拥有权。

就可比较单位或项目的最近交易数据而言,为加快审批流程,申请人/投资者应提供可比较单位或项目的市场报价及/或最近交易数据截图,和可比较单位的地理位置图以显示其位置位于他/她的房地产周边。

对于存放于银行或证券行的资产和证券,申请人/投资者须从银行或证券经纪获取,并提交按本计划提出净资产审查申请日期前两年的整段期间内的证明文件,例如月结单、季度报表或由银行或证券行发出的信函,以兹证明其银行或证券行的余额在指定整段期间内维持在限定金额以上。

如该证明文件只显示月底结余,申请人/投资者则须一并提交该银行或证券经纪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例如流水单、交割单、交易确认书),以兹证明其于指定整段时间内的净资产值(港币或其等值)。

申请人须自费聘用《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香港法例第588章)所界定的执业会计师,协助证明他/她符合净资产规定,及把净资产审查申请书连同履行规定文件和当中所列的所有相关证明文件一并提交。


执业会计师须获得非上市公司指定两年期间的经审计财务报表,执业会计师须阅读审计报告,并在履行规定文件中注明审计报告中的任何保留意见。经审计财务报表的最新年结日不得与履行规定文件签发日期相隔六个月以上。


若经审计财务报表的最新年结日和履行规定文件的签发日期相隔六个月以上,申请人需提供经审阅非完整财务期间的财务报表,该财务报表最新的结束日期与履行规定文件的签发日期之间间隔不得超过六个月。


非完整财务期间的财务报表和其相关比较数字必须由非上市公司的执业会计师按照《香港审阅准则》第2410号「由实体的独立核数师执行中期财务数据审阅」,或由非上市公司的海外审计师按照国际审阅准则第2410号进行审阅。对于在中国大陆注册成立的非上市公司,非完整财务期间的财务报表须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号 — 财务报表审阅》进行审阅。


非上市公司在三个时间点的估值,应参考对应该特定时间点的最新经审计财务报表年结日。一般而言,申请人应提供证明文件以充分支持对应净资产报表中三个时间点的资产。申请人须注意,估值日期应与净资产报表中三个时间点的日期一致。


若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年结日与对应净资产报表中三个时间点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评估日期不同,申请人需提供证明以支持该资产在估值日期与净资产报表中三个对应时间点的价值没有重大差异。


有关执业会计师关于净资产规定的报告要求详情,请参阅新计划网站上香港会计师公会发出的通函


有关净资产报表需提交的文件详情,请参阅填报净资产报表參考指引

一般而言,保险保单的估值报告指能够证明相关资产于申请人提出净资产审查申请日期前两年价值的证明文件,而该等资产价值须获《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香港法例第588章)所界定的执业会计师所接纳。

投资规定

在购买、处置或变卖获许投资资产的过程中招致的一切收费、费用、佣金、印花税、税项、征费及其他所有的支出不会获计算入已承诺的投资。

否。申请人/投资者在指定帐户内的所有投资一概不得以孖展形式进行交易。

根据计划规则,就非住宅房地产而言,申请人购买商用、工业、或商用及工业混合用途的物业数目不受限制。如申请人购买住宅房地产或部分用作住宅用途的多用途房地产,投资于该单一物业的成交价须为5,000万港元或以上。申请人须注意,所有房地产(包括非住宅及住宅物业)的投资获计入符合最低投资门槛的要求的总投资上限为1,000万港元。

就投资管理规定阶段下的获许投资,申请人也可由一房地产转换至其他房地产,亦可以由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获许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务证券),或从其他获许金融资产转换至房地产。

可以。申请人可利用房地产作为抵押,向香港的持牌银行或持牌财务机构进行按揭和转按,但只有投资于房地产中的资本净额(即申请人自行出资的部分)才算在本计划下合资格投资,而所有房地产(包括非住宅及住宅物业) 的投资获计入符合最低投资门槛的要求的总投资上限为1,000万港元。

如商业大厦内作出租用途的车位符合以下条件,则符合计划规则第5.2(a)段所指的非住宅房地产。

根据《印花税条例》(香港法例第117 章)第29A条,“非住宅物业” 指任何不动产,而根据以下文书的现有条件:
(a)一份政府租契或政府租契协议;
(b)一份 《建筑物管理条例》(香港法例第344章)第2条所指的公契;
(c)一份根据《建筑物条例》(香港法例第123章)第21条发出的占用 许可证;或
(d)(印花税署)署长所信纳对该不动产的批准用途有效地予以限制的任何其他文书,

该不动产在与其有关的政府租契 年期内或在与其有关的已协定政府租契年期内(以适用者为准),任何时间均不得全部或部分用作住宅用途。

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将会由香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及管理。

如申请人在计划规则第2.1(d)段所列的三种情况的其中一种情况下(节录如下)购入股票,并将前述股票转移至由本计划下合资格金融中介机构管理并以申请人名义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前述股票可以获计算入申请人已承诺的投资。就股票而言,其余所有并不涉及由申请人购入股票的情况不会获计算入已承诺的投资。

计划规则第2.1(d)段节录:
「...申请人在下列情况会被视作已符合投资规定:

  1. 由本计划推出日期当日或提出“净资产审查”申请前第180日起(以较迟者为准)至申请人提出“净资产审查”当日的整段期间内;或
  2. 由本计划推出日期当日或申请人提出“净资产审查”申请前第180日起(以较迟者为准)至获得入境处处长给予“原则上批准”后第180日的整段期间内;或
  3. 在申请人获得入境处处长给予“原则上批准”当日起至其后第180日的整段期间内,…」

详情请参阅计划规则第2.1(d)段全文。

申请人/投资者存于其指定账户的资金/资产,以及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变卖获许金融资产所得的全数款项,必须按照《计划规则》的规定全数投资或再投资于获许金融资产及/或房地产。该指定账户须专用作买卖获许金融资产。申请人/投资者在根据本计划获准留港期间,不得减少已承诺的投资。

另根据《计划规则》第6.1(a)(vii)段,申请人/投资者可随时从指定账户提取由获许金融资产直接产生的任何现金股息收入或利息收入。

综上所述,除了现金股息收入或利息收入,已存入指定账户的额外资金/资产须受本计划规范,不能随时提取。

在向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递交投资规定审查申请前,申请人/投资者须先确定已经完成投资不少于3,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净值的获许投资资产,并会按新计划中所定的时限规范已承诺的投资。

如果资产证明文件上显示的已投资获许投资资产仅以外币计价,申请人/投资者可参考对应交易中所使用的实际汇率以换算其资产的港币等值。如果申请人/投资者未能提供证明文件以证明该获许投资资产整笔变现金额所使用的汇率,申请人/投资者可参考购买当日的市场汇率。
申请人/投资者在购置获许投资资产的过程中招致的所有外汇损益均不会获计算入已承诺的投资。申请人/投资者须注意,所有外汇收益均被视为资本增益并须受新计划规范。同时,申请人/投资者亦无须就外汇亏损再投入资金以填补差额。

申请人/投资者处置或变卖上述投资时,必须按照计划规则的第8段所述的规定,把整笔出售资产的增益(即并不扣除所有相关收费及费用)再投资于获许投资资产。

如果整笔出售资产的收益是以外币计价,申请人/投资者可参考对应交易中所使用的实际汇率以换算其资产的港币等值。如果申请人/投资者未能提供证明文件以证明该获许投资资产整笔变现金额所使用的汇率,申请人/投资者可参考处置或变卖当日的汇率。申请人/投资者须把不少于其港币等值的金额再投资于获许投资资产。

上述获许金融资产于本计划下的获计算投资金额是以该被购入资产的数量/票面价值/面额乘以其相对购入单价。同时,上述资产的应计利息不应获计入申请人的投资金额或已承诺的投资金额当中。受委聘的金融中介机构应出具证明文件,以显示有关交易内容,并让申请人于递交申请时一并提交。

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有限合伙基金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已在其网站设立专属网页,以发佈及登载本计划下的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的列表(列表),详情可浏览有关网址。根据证监会记录符合计划规则中第5.1(e)段所列的资格准则的集体投资计划已被列入刊登于证监会网站上的列表。如对列表有任何问题,可透过enquiry@sfc.hk以电邮向证监会查询。

计划规则并没有就合资格基金的本籍有特定的要求。一只基金,不论本籍为何地,只要符合计划规则中第5.1(e)(i) 段所列的资格准则,便符合资格成为本计划下的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

计划规则并没有就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或有限合伙基金拥有权权益的往绩或管理资产规模有特定的要求。

解答(a):
就计划规则中第5.1(e)(i)段而言,「管理」是指该第9类持牌人(不论作为管理公司、获转授投资职能者或共同获转授投资职能者)就有关基金进行全权投资管理。

解答(b):
由于《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第9章所指的证监会认可基金的香港代表并不会就相关基金进行全权投资管理,因此如果第9类持牌人只担任某证监会认可基金的香港代表,则该基金将不会符合资格成为计划规则第5.1(e)(i)段下的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

解答(c):
对于采用汇集投资职能转授安排(pooled investment delegation arrangement)而第9类持牌人仅作为该安排中其中一个可能获转授投资职能者的证监会认可基金,该基金仅会在该第9类持牌人已获转授该基金全权投资管理职能的时候方符合资格成为计划规则第5.1(e)(i)段规定下的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为证明该基金符合计划规则第5.1(e)(i)段规定,基金须向其持有人发出通知,以知会持有人该基金目前正在由第9类持牌人管理,而该通知应在发出后刊登于该基金的网站上并送交证监会存档。在收到有关通知后,证监会将安排将该基金列入列表。如该基金随后不再由第9类持牌人管理并因此不再符合资格成为计划规则第5.1(e)(i)段所指的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一般而言管理公司应于至少14个公历日前呈报证监会并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通知基金持有人。在接获有关呈报后,证监会便会安排将该基金从列表上移除。

当一项获许金融资产基于任何理由不再是获许金融资产时(例如该项获许金融资产因完全亏损而无法变现),本计划并没有规定该项资产必须转换为另一获许金融资产。在此情况下,只要该金融资产仍由投资者实益持有,就该项个别申请符合投资管理规定而言,该项资产仍被视作获许金融资产。

尽管如此,如果获许金融资产因任何原因不再存于投资者的指定帐户(例如,该资产被第三方扣押用于偿还债务),为符合已承诺的投资并维持参与本计划的资格,投资者须再投资于另一项获许投资资产,该投资金额应相当于被扣押的获许金融资产在被扣押之日的市场价值。

证监会将在其网站设立专属网页发佈及登载列表。根据证监会记录符合计划规则中第5.1(e)段所列的资格准则的集体投资计划将被列入刊登于证监会网站上的列表。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的发行人并不需要就此向证监会作出任何事先申请。

对于采用汇集投资职能转授安排(pooled investment delegation arrangement)而获证监会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发牌的法团或注册的机构(第9类持牌人)仅作为该安排中其中一个可能获转授投资职能者的证监会认可基金,该基金须在被列入列表前按本常见问题类别第4题下描述的安排证明该基金符合计划规则第5.1(e)(i)段规定。有关将该基金列入列表(及如适用,其后从列表中移除)的安排的详情,请参阅本常见问题类别第4题。

就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及有限合伙基金的所有权权益而言,申请人/投资者购置时所有衍生的收费、支出及奖赏,例如所招致的前置费用、所有记入申请人/投资者指定账户的奖赏等,并不会获计算入已承诺的投资。申请人/投资者须注意,所有奖赏均被视为资本增益并须受本计划规范。

申请人/投资者处置或变卖上述投资时,必须按照计划规则的第8段所述的规定,把整笔出售资产的收益(即并不扣除所有相关收费及费用,例如投资相连寿险计划的退保费用)再投资于获许投资资产。

申请人/投资者须注意,如其投资计划是以分期形式付款,每期供款将被视为新的购置。 而上述段落的安排亦将会持续适用。

另外,就从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及有限合伙基金的所有权权益可能扣除的经常性收费而言,申请人/投资者毋须填补相关投资计划的差额或购置额外的获许投资资产。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审查的资料,包括有限合伙基金已根据《有限合伙基金条例》(香港法例第637章)注册的证明文件,投资金额(不包括费用及收费),购入有限合伙基金的拥有权权益当日的资金流入等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投资者须注意,根据计划规则第 5.1(f) 段的规定,私人有限合伙基金的拥有权权益和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总投资上限为1,000万港元。

同时,申请人/投资者须谨记把有限合伙基金的拥有权权益存于其指定账户当中,而该账户必须由符合计划规则第 6.1(a)(ii)段规定的合资格金融中介机构管理并以其本人名义开立。

《计划规则》并没有就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或有限合伙基金拥有权权益的相关投资或计值货币有特定的要求。 然而,产品发行人须注意,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或有限合伙基金拥有权权益应继续遵守所有适用法例及规例,包括与其相关投资或计值货币有关的法例及规例(如有)。

关于委约合资格金融机构的规定及改变投资的规定

指定金融中介机构必须是:
(a)《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155章)所界定的认可机构;或
(b)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获发牌进行第1或9类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或
(c)根据《保险业条例》(香港法例第41章)获准经营附表1第2部所指类别C业务的保险人。

申请人只可委聘最多三家金融中介机构,而该三家金融中介机构应属于上述(a)至(c)的不同类别,并不得在上述三类金融中介机构的每个类别同时使用超过一家金融中介机构的服务。

相关金融中介机构须遵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香港法例第615章),符合有关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规定。具体而言,金融机构应制订一套程序,以识别、评估及了解其所面对的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以便设计及实施充分、适当并且与所识别的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相称的内部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从而妥善管理和减低该等风险。在本计划下,参与其中的金融机构均需按照《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进行客户尽职审查、保存相关纪录等规定。

如申请人未能于香港成功开户进行投资,即无法符合本计划下的投资规定。

申请人须与金融中介机构订立合约,以清楚列明申请人须遵守的规定(例如申请人售出某类获许投资资产后所得的现金收益,必须投资于其他获许投资类别),以及金融中介机构的责任(例如在知悉下列情况后须在七个工作天内以书面通知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包括申请人已从指定帐户提取现金股息或利息以外的资产、申请人在售出原有资产后超过14日才购入新资产等)。如需更多详情,请参阅计划规则附件A。

为方便金融中介机构与申请人/投资者就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订立合约,合约模板已上载于新计划网站。请注意,合同模板的内容仅供参考之用。

就申请人于获许金融资产上的投资,申请人须每隔12个月以及当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要求时作出声明,确认是指定帐户的资产的绝对实益拥有人。在申请人取得「正式批准」的首个周年日后的14个工作天内,以及在其后每个周年日后的14个工作天内,金融中介机构必须以书面通知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有关指定帐户在该周年日的投资组合、指定帐户内持有的获许金融资产的购入价,以及向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证实该中介机构已尽其所知,在紧接该周年日之前的12个月期间,已充分履行其申报责任,或已将所有应在该段期间申报的事宜以书面通知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如需更多详情,请参阅计划规则附件A。

就房地产的投资,申请人必须是而且一直是属于本计划所订的获许投资资产的房地产的绝对实益拥有人,并须向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提供该房地产的各项重要交易(包括购置、处置和按揭)的一切有关资料以作证明。属于本计划合资格投资项目的房地产,如在绝对实益拥有权、法定所有权或任何按揭方面有任何变更,申请人必须在七个工作天内以书面通知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

申请人必须即时以书面记录其获许投资资产的每项变更,在向入境事务处提交延长逗留期限或无条件限制逗留申请前,可能须先向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提交该等记录。申请人须不时按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的要求提供该等资料,以便确立其参加本计划的资格及根据本计划所享有的权利。

若申请人的获许投资资产的总市值降至低于3,000万港元,或甚至完全亏损,申请人无须投入资金以填补当中的差额。

若申请人的获许投资资产的市值增长至高于3,000万港元,申请人不可提取资本增益。惟申请人可提取从获许投资资产而得的现金股息收入、利息收入及租金收入。

申请人可在获许金融资产与房地产之间转换投资,条件是他/她必须遵守投资规范原则,即把按市值处置或变卖资产所得的全部收益再作投资。申请人在获许金融资产及/或房地产之间转换投资时,必须遵守计划规则第8.2段所载的条文。无论是把房地产转换为获许金融资产,或把获许金融资产转换为房地产,或房地产之间的转换,申请人必须分别在完成变卖和完成购置交易后的七个工作天内,以书面通知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申请人亦须提供所有显示获许投资资产组合成分变动的证明文件。

如获许金融资产在购买后变成不符合本计划资格(例如股票被除牌),申请人可继续持有相关资产而无须将相关金融资产立即转换成其他获许金融资产。申请人仍会被视为符合投资要求。如申请人决定出售该已不符合本计划资格的金融资产,申请人必须转换至其他获许投资资产。

若投资者未有遵守本计划的任何规定,投资推广署署长将直接与有关的申请人/投资者交涉。然而,如果金融中介机构未有履行有关客户协议所订的责任,便可能会使人质疑其继续作为持牌人的适当人选资格,而证监会亦可能会对有关的中介机构采取纪律处分行动。

在(a) 申请人/投资者的指定账户已开立;及(b)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在收到净资产审查的相关申请并编配了新计划的申请编号后,申请人/投资者、受委聘的金融中介机构及相关的指定账户须受计划规则的相关规定所约束。

根据《计划规则》第 6.1(a)(ii)段,申请人/投资者可采用自行指示的方式管理获许金融资产或交由金融中介机构酌情管理。

就《计划规则》第 6.1(a)(ii)段而言,申请人/投资者可以亲自管理指定账户中的获许金融资产,或与其委任的第三方顾问(包括但不限于外部资产管理人)签订具有投资权限的授权书以代其管理。与第三方顾问签订授权书代其管理的前提是:

(i) 获许金融资产是以申请人/投资者本人名义存放和規範于其金融中介机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ii) 关于指定账户,申请人委聘最多三家属于《计划规则》第6.1(a)(ii)段的不同类别的金融中介机构。为避免疑虑,除前述三家金融中介机构外,任何被委任的第三方顾问(包括外部资产管理人)均不被视为《计划规则》第6.1(a)(ii)段中的金融中介机构;及
(iii) 受委聘开立指定账户的金融中介机构持续独自履行《计划规则》所规定的主要的申报和监管责任。

其他

原有由入境事务处处理的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下的申请及相关投资不会受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影响。入境事务处将按原有的资格准则及规则处理原有计划下申请人及其受养人的申请。为免生疑问,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规则只适用于2024年推出的新计划,与于2003年推出并于2015年1月15日停止接受申请的原有计划运作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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